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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編
在《民法典》的編纂步驟上,我們采取的是先總則編、后分編的兩步走模式?!睹穹倓t》已于2017年通過實施,本次《民法典》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僅根據(jù)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二)物權篇(影響《經(jīng)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1、新增查詢、復印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利害關系人的保密義務。
第二百一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預計在知識點“不動產(chǎn)登記”部分增加。
2、將遺贈的法律性質從事實行為改為法律行為。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原條文:《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刪除了原來《物權法》第二十九條關于遺贈的內容,意味著將遺贈的法律性質從事實行為改成了法律行為。
相關知識點:物權變動原因
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法律事實(掌握)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
3、延長遺失物招領公告時間
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原是“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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