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考試《建筑經濟》章節(jié)考點【第五章】第二節(jié)
第二節(jié) 建設工程擔保合同管理
【考點】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擔保的概念:是為了保障債務的履行、確保債券的實現,在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財產之上設定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
當債務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導致債權無法實現時,擔保的權利義務才確定并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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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的法律特征
(1)附隨性,又稱為從屬性
(2)條件性——主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為前提條件
(3)相對獨立性——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債權
【考點】擔保方式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一)保證
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1、保證的方式
分為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如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
2、不同保證方式的區(qū)別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施工合同的履約保證
1、保證方式:
(1)提交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10%。
(2)由銀行或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或者保證書。
2、發(fā)包人向銀行或擔保公司索取保證金作為賠償的情況:
(1)施工過程中,承包人中途毀約,或任意中斷工程,或不按規(guī)定施工。
(2)承包人破產或倒閉。
3、履約保證的有效期限
從提交履約保證起,到項目竣工并驗收合格止。如工程拖期,協商后通知保證人延長保證有效期,防止發(fā)包人借故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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