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每日一練(10月26日)

2020-10-26 08:49:00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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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選題】(2017年)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經普通合伙企業(y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合伙人除名的是( )。

  A.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B.合伙人死亡

  C.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人除名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3)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fā)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選項BCD是當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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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選題】某普通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甲、乙,自然人丙、丁。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屬于當然退伙事由的是( )。

  A.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B.丁因斗毆被公安機關拘留

  C.丙被依法宣告失蹤

  D.乙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的退伙。(1)選項AD: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非被申請破產),當然退伙;(2)選項BC: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而非失蹤、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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