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測試題|答案(20)

2020-11-14 07:31:00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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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題-綜合題】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3 日,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規(guī)定,凡投資額在 2000 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

  乙公司于 2015 年 1 月新研發(fā)一高科技軟件,但缺少 3000 萬元生產資金。遂與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 3000 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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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事宜進行討論表決。全體董事均出席董事會并參與表決。在表決時,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被記載于會議記錄,趙某等其余 8 名董事均表決同意。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xié)議,雙雙就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事項作了約定。3 月 1 日,甲公司即按約定投資 3000 萬元用于此軟件生產項目。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新《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說明理由。

  2015 年 8 月,軟件產品投入市場,但由于產品性能不佳,銷售狀況很差,甲公司因此軟件投資項目而損失重大。

  【答案】

  (1)董事李某無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資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項目表決時,李某應該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決權。

  (2)董事陳某是否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說明理由。2015 年 11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 5 日,甲公司將有關該投資軟件項目而損失重大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深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價格隨即下跌。

  【答案】

  (2)董事陳某不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本題中,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也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因此陳某對此投資項目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2015 年 11 月 20 日,持有甲公司 2%股份的發(fā)起人股東鄭某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公司監(jiān)事會拒絕提起訴訟,鄭某遂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負賠償責任。此后,鄭某考慮退出甲公司,擬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將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

  【答案】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入或者賣出該公司的證券,不得泄露該信息,也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題中,董事李某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議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答案】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 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jiān)事會拒絕提起訴訟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 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鄭某持有甲公司 2%股份,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要求,依法請求監(jiān)事會提起訴訟后,監(jiān)事會拒絕提起,因此,鄭某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股東鄭某是否可以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轉讓全部股份?說明理由。

  【答案】

  (5)股東鄭某不能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轉讓全部股份。根據規(guī)定,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內不得轉讓。本題中,甲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發(fā)起人持有的股票應自此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日 2015 年 2 月 1 日后的 1 年內不得轉讓,即:2015 年 2 月 1 日-2016 年 2 月 1 日,因此,鄭某在 2015 年 12 月 20 日轉讓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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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年教學經驗,中國注冊會計師,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國際注冊會計師,雙一流大學會計系碩士研究生,高新技術企業(yè)集團財務經理、集團面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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