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因時效而致使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p>
- A
甲持有一張本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3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 B
乙持一張為期30天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 C
丙持一張見票即付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 D
丁持一張支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