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13年1月20日以其擁有的一項非專利技術(shù)與乙公司生產(chǎn)的一批商品交換。交換日,甲公司換出非專利技術(shù)的成本為100萬元,累計攤銷為2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30萬元,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換人商品的賬面成本為50萬元,未計提跌價準備,公允價值為8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6萬元,甲公司將其作為存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20萬元補價。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對該交易應(yīng)確認的收益為( )萬元。
- B
43.6
- C
30
- D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