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 )政策執(zhí)行。
- A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B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 C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人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D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yīng)當(dāng)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