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云公司為上市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主要從事機器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銷售價格為公允價格(不含增值稅額),銷售成本逐筆結轉。2015年度,南云公司有關業(yè)務資料如下:
(1)1月31日,向甲公司銷售100臺A機器設備,單位銷售價格為40萬元,單位銷售成本為3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設備已發(fā)出,款項尚未收到。合同約定,甲公司在6月30日前有權無條件退貨。當日,南云公司根據以往經驗,估計該批機器設備的退貨率為10%。6月30日,收到甲公司退回的A機器設備11臺并驗收入庫,89臺A機器設備的銷售款項收存銀行。南云公司發(fā)出該批機器設備時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實際發(fā)生銷售退回時可以沖回增值稅額。
(2)3月25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B機器設備,銷售價格為3000萬元,銷售成本為28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該批機器設備已發(fā)出,款項尚未收到。南云公司和乙公司約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4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項。南云公司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額。
(3)6月30日,在二級市場轉讓持有的丙公司10萬股普通股股票,相關款項50萬元已收存銀行。該股票系上年度購入,初始取得成本為35萬元,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已確認相關公允價值變動收益8萬元。
(4)9月30日,采用分期預收款方式向丁公司銷售一批C機器設備。合同約定,該批機器設備銷售價格為58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丁公司應在合同簽訂時預付50%貨款(不含增值稅額),剩余款項應于11月30日支付,并由南云公司發(fā)出C機器設備。9月30日,收到丁公司預付的貨款290萬元并存入銀行;11月30日,發(fā)出該批機器設備,收到丁公司支付的剩余貨款及全部增值稅額并存入銀行。該批機器設備實際成本為600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30萬元。南云公司發(fā)出該批機器時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5)11月30日,向戊公司轉讓一項無形資產(商標權),相關款項200萬元已收存銀行;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該項無形資產的成本為500萬元,已攤銷340萬元,已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30萬元。
(6)12月1日,向庚公司銷售100臺D機器設備,銷售價格為2400萬元;該批機器設備總成本為18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該批機器設備尚未發(fā)出,相關款項已收存銀行,同時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合同約定,南云公司應于2016年5月1日按2500萬元的價格(不含增值稅額)回購該批機器設備。12月31日,計提當月與該回購交易相關的利息費用(利息費用按月平均計提)。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逐筆編制南云公司相關業(yè)務的會計分錄。(“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