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試論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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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調整對象不同。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間政治、外交、軍事以及經濟等諸方面的關系,而且歷史上向來以調整非經濟性質的國際關系為主。直到戰(zhàn)后,隨著經濟領域中的國際關系的發(fā)展,國家間經濟關系在國際公法調整的諸對象中的比重才有所上升。而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不僅包括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還包括不同國家自然人與法人間的經濟關系以及他國私人與國家間的經濟關系。(2)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也不同。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一般不包括國家、國際組織問的經濟關系。同時,國際私法主要是通過沖突法規(guī)范間接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其作用主要是解決法律沖突及法律適用問題,即解決應適用哪一國法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又務問題。雖然國際私法也涉及統(tǒng)一實體法部分,但主要也是從解決法律沖突的角度出發(fā)的。國際經濟法屬實體法規(guī)范,是直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因此,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均與國際私法有別。(3)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也大為不同。國內經濟法是調整國內經濟組織、自然人間進行經濟活動(包括涉外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它不調整國家、國際組織間的經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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