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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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國內法上,跨國公司諸實體沒有特殊地位。它們與所在國的商業(yè)組織具有的地位相同??鐕镜哪腹净蚩偣驹谄淠竾c其他商業(yè)公司一樣,是根據母國的法律成立的,其法律能力也是由母國的法律決定的。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實體,或是根據東道國法律成立而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與東道國其他公司處于相同地位;或是作為分公司在東道國登記注冊,其地位仍屬外國公司。子公司與外國母公司的關系是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子公司一般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相對于其母公司,它們是獨立的法律宴體。子公司根據東道國法律的規(guī)定,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能獨立進行訴訟,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國外分公司是總公司在國外設立的辦事機構、營業(yè)機構。這種機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只不過是總公司的增設部分,具有總公司的國籍。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行為直接自責任。在國際法上,跨國公司不具有法律人格,它們是國內法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取決于國內法的規(guī)定。根據國際法的管轄權原則,主權國家對其具有屬地優(yōu)越權和屬人優(yōu)越權,跨國公司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

多做幾道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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