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一家服裝公司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建立一個機構,此機構負責為該服裝公司搜集北歐國家紡織服裝的信息。西班牙政府與荷蘭政府的稅收協定中規(guī)定,此類搜集信息、情報的機構為非常設機構,不承擔納稅義務。然而,該機構在實際運作中執(zhí)行的職能已遠遠超出了簡單的搜集信息,并為服裝公司承擔了有關借貸和訂貨合同的談判和協商,但因為該機構未在合同和訂單上代表服裝公司簽字,因而荷 蘭稅務部門無法據以對其征稅。問題:(1)西班牙公司的行為是否屬于濫用稅收協定?濫用稅收協定的實質是什么?(2)濫用稅收協定相比傳統逃稅、避稅行為造成的危害而言,有哪些不同?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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