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國均為《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成員國。甲國A公司到乙國投資辦廠,后A公司與乙國政府因投資產(chǎn)生法律爭議。乙國與A公司達成書面協(xié)議,將他們之間投資爭端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后乙國反悔,拒絕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議。問:(1)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對此案是否有管轄權(quán)?為什么?(2)乙國政府能否單方撤銷與A公司所達成的解決爭議的書面協(xié)議?為什么?(3)甲國能否對本國投資者A公司給予外交保護?為什么?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