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答案(原答案為D)
?????????A項:說法錯誤,不當選?!缎淌略V訟法》第200條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B項:說法沒有法律依據(jù),不當選?!缎淘V解釋》第181條第2款規(guī)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nèi)審查完畢?!辈⑽匆?guī)定不計入審理期限。
????????C項:說法缺乏法律依據(jù),不當選。《刑訴解釋》第256條規(guī)定:“依照前兩條規(guī)定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愿縮短時間的除外?!辈⑽匆?guī)定不計入審限。
????????D項:說法同樣不具有法律依據(jù),不當選?,F(xiàn)行司法解釋未規(guī)定對因申請調(diào)取新證據(jù)而延期審理的期限是否計入審限。
原答案依據(jù):原《刑訴解釋》第181條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可見,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因此D項說法錯誤。B項是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期間的考查,原《刑訴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qū)徖淼墓V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nèi)審查完畢。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qū)徖淼墓V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3日內(nèi)審查完畢。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笨梢姡ㄔ簩Π讣デ皩彶榈钠谙?,無論是適用普通程序還是適用簡易程序,均不計入審理期限,因此該項說法錯誤。C項是因合議庭另行指定辯護人而導致延期審理的期間,原《刑訴解釋》第164條規(guī)定:“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guī)定當庭拒絕繼續(xù)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第165條規(guī)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依照本解釋第164條、本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笨梢?,此種情形下自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10日內(nèi)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因此該項說法錯誤。D項是因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而延期審理的期限,原《刑訴解釋》第156條規(guī)定:“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jù)的存放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jù)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并繼續(xù)審理。依照前款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笨梢?,此種情形下延期審理的期限在一個月內(nèi),不計入審理期限,因此該項說法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