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否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為什么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否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答:(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締約方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但合同主要的利益——在目的地接收貨物—是由收貨人享有的,屬于為了收貨人這一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在海運實踐中,收貨人較托運人更多地與承運人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貨損時通常也是由收貨人向承運人索賠。(2)國際航空運輸合同不能明確界定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為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的收貨人是國際航空運輸合同指定的貨物被運送至約定地點后提取貨物的當事人,收貨人可以是托運人,也可以是托運人之外的第三人。
多做幾道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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