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文斯是英國一家鋼鐵制造商,他與營業(yè)地在美國的海曼訂立一項代理合同,指定海曼為達文斯在美國的獨家代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于1938年開始執(zhí)行此合同。合同中仲裁條款規(guī)定:“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焙髞?,達文斯拒絕履行合同,海曼訴諸法院,指控達文斯違約。達文斯請求法院終止此案審理,并按合同仲裁條款將此爭議仲裁解決。本案初審法官駁回被告請求。法官認為:“如果合同從來就不存在,那么作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協(xié)議也不存在。因為大合同中包含著小協(xié)議。”問:本案法官的看法正確嗎?為什么?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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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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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